8月15日,司法部发布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加大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考生违纪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京华时报》2008年8月16日)
新修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违纪处理”作出规定,一是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市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一听不无道理,可一琢磨简直就是多此一举的废话。试问过去的司法考试中有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难道在此前的司法考试中无论考生还是工作人员有构成犯罪事实的就可以凌驾于我国《刑法》和《宪法》之上呀!当然不可能,应该也不会存在。因为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司考违纪犯罪究刑责”成为新闻,言外之意则是目前除司法考试之外的其他各类考试应试者或是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工作纪律而构成犯罪的,都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不知道笔者的推理是否合理、合乎逻辑。但总以为,要是为了大势宣传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拿“司考违纪犯罪究刑责”作为噱头进行炒作,不仅仅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人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讥讽,更是对一些新闻媒体、记者和修定司法考试办法者的一种自我反讽。
赵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