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符合放宽条件的地区有:岫岩、新宾、清源、本溪、桓仁、宽甸、阜新、喀左、凤城、北宁十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市)。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的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市司法局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放弃申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市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4、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的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作出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录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并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本人通信地址。
准确填写报名人的通信地址,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录取及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在辽宁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市司法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司法部2005年6月21日印发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等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确保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仍设沈阳、大连、锦州三个考区。其中,沈阳考区负责组织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辽阳7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大连考区负责组织大连、营口2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锦州考区负责组织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5市报名人员的考试工作。根据以上考区的设置,2006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工作分别由沈阳、大连、锦州考区所在市的司法局负责,省厅将组织协调各市司法局予以配合,其他各项工作仍由各市司法局负责。
辽宁省司法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