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8-11-27 12:1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发布。考生可登陆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通过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各市司法局司考办于近日陆续向考生邮发成绩通知单。考生的成绩以各市司法局司考办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考办申请分数核查(省司考办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于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局考试机构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考地司法局考试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应于12月1日—20日间向所在地市司法局司考办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生可登陆浙江司法厅门户网的“表格下载”栏里下载并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位置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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