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颁发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通知,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定于3月13日—14日颁发2007年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3月13日下午13:00(大庆、牡丹江、黑河、农垦)

  3月14日上午9:00(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大兴安岭、伊春、鸡西)

  3月14日下午13:00(哈尔滨、森工)

  二、地点:省司法厅二楼大会议室(哈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联系电话:0451—82297020

  三、有关要求:

  1、由本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2、申领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和工本费35元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保证每位申请人按时领取。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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