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08年可谓是中国的奥运年,红红火火的北京奥运会,仿佛把中国人带进了欢乐的海洋。开幕式的悬念,就像新娘头上的盖头,多少人蠢蠢欲动,但最终总是默契地尊重“新郎”的特权。可是偏偏有家新闻媒体不知好歹,提前将“新娘子”的相貌公之于众。结果非但没有赢得喝彩,反而成为众矢之的。国际奥委会官员说得好,新闻媒体不得提前泄露开幕式的秘密,这是奥运会的“默契”,背离了这个规则,就是违背奥运会大家庭的法律。
可是,在中国法学界,缺少这种默契。在一些学者们看来,在法律的统治下,整个社会黑白分明,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与其说是法律的思维,不如说是长期形成的错误思维定势。事实上,各国的文化传统不同,面对法律规则的态度也不同。对于德国人来说,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对于美国人来说,决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而对意大利来说,只要组织严密就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对于中国人来说,过去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任何公民都不可以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做。经过30年普法教育,中国的法律思维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人们终于意识到,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不可以做。但这决不意味着,整个社会都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在社区自治的范围之内,不容许法律的介入;在人际交往的道德层面,同样需要彼此的默契。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本来应该是一个法律常识,但在一些法学家错误的思维定势之下,逐渐成为有争议的话题。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说,服从国家的法律是自己的神圣职责。可是在中国,服从法律远不如服从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默契,当权力机关之间的默契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机关不是检讨自己的行为,而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国家的法律。譬如说,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可是,司法机关据此推导出人民法院“地方化”结论——由于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优先遵循地方性法规,屈从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作出对本地政府或者市场主体有利的判决。
这种有悖于宪法和法律的论调,居然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他们认为,只有改变我国的司法体制,或者彻底推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解决人民法院“地方化”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在中国的民商事领域,学者总是试图建立一种刚性的规则,强调公民权利的法律表述;可是在公权力领域,却产生了惊人的默契——由于地方行政机关供养地方人民法院,所以,地方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违背法律,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人大的安排。
其实,在中国民商事领域,不是需要更多的法律,而是需要更多的默契;在中国的公权力领域,不是需要更多的默契,而是需要更多的法律。虽然地方政府为地方法院提供办案经费,但这决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有权干预地方的司法活动。或许在中国的学者看来,“吃人家的嘴短”,只要是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地方法院,地方政府提供法院的办案经费,那么,地方法院就必须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服务。将这样的思维定势推广开来,公立学校接受政府财政资助,所以,公立学校必须优先录取政府部门官员子女;国家设立的医院接受政府资助,所以,这些医院必须优先为政府官员提供各种医疗保障。在这样的思维定势下,法律变成了只约束平民百姓的规则,而在公权力机关之间乃至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彼此的默契可以完全代替国家的法律。
强调默契,具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树立对法律的敬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屈从于社会压力而违背国家的法律;其次,必须摒弃法律万能论,为道德规范的存在保留必要的空间,让人际关系处于一种相互融洽的默契状态;最后,必须建立权利秩序,把权力看作是来自于权利的派生产物。在权利之间形成自洽的融合状态;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权力必须服从于权利,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权力之间不得交易。
强调默契,就是要重塑法律秩序,营造健康的法律文化。近些年来,我国在公司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修改中,越来越注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为当事人自由配置权利义务提供宽松的环境;在公共领域越来越强调公权力行为的程序化,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借助于长期形成的默契,消解法律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重塑法律秩序必须从学术界做起。假如中国的法学工作者仍然秉承传统的思维方式,把违反法律的现象当作学术研究基本假定前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制度设计,那么,我们就是在不恰当地用公权力之间的默契,代替国家的刚性法律;用私权利的刚性法律,替代公民之间的默契。
奥运会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惊喜,也给我们带来了默契,这是国际体育大家庭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行为准则。但愿中国的学者在观看奥运比赛的同时,能够领会奥运文化,从中体味到中国法治之不足,并且采取切实的措施,改变错误的思维定势,努力培养一个健康的法律文化氛围。
摘自《法治论坛》第12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