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个层次已经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宪法学人不能绕过的基本作业。当然,疏漏的层次或问题一方面需要其他学人在自觉研究中不断提出,另一方面依赖于社会生活新的创造。这些问题的解答或拓展将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公法建设和政治文明,这是我们宪法学人的当然担当!
[①] 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政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政院,专司宪政审查之职能,从而为宪法获得实际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②]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参见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③] 参见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④] 参见张光博:《宪法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
[⑤]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⑥] 参见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
[⑦] 同上注,另见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法学体系”,《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
[⑧]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⑨]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⑩] 参见陈端洪:“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载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代译序),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 党政关系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的规范化是中国政治民主化乃至中国宪政的枢纽,而“政企分开”只是导致了经济层面的自由化。
[12]刘大生:“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载《信息与动态》(江苏省委党校主办)1986年12月15日。
[13] 《北京大学》1988年5月11日第3版。
[14]刘大生:“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载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并收入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一论)
[15]邸乘光:“'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载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11期,并收入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 刘大生:“再论党主立宪制——答邸乘光同志”,载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二论)
[17] 刘大生:“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载于法律教育网/news/2003_12/5/0947361199.htm.(三论)
[18] 刘大生:“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四论)
[19] 刘大生:“规范党的领导的宪政阐释”,载《人大研究》(甘肃)2004年第1期。(五论)
[20] 刘大生:“全党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而作”,载《争鸣》2006年第7期。(六论)
[21] 刘大生:“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2] 田飞龙:“对中国宪法根本原则与党主立宪的一个初步阅读与比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3]刘晓波:“破除'党主立宪'迷思”,“太傻超级论坛” http://e.taisha.org/thread-133766-1-1.html.
[24]参见刘大生:“政协地位问题”,载刘大生:《宪法学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313页。
[25] 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26] 参见陈端洪:《宪政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
[27]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8]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9]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30] 张千帆:“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31] 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
[32] 张千帆:“建立中国法律规范的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2期。
[33]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4] 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的第5期。
[35] 苗连营:“关于设立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36] 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法学》,1998年第4期。
[37] 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8]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
[39] 参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40] 陈弘毅:“台湾与香港的宪政发展:比较与反思”,载“2006北大—港大法律研讨会”论文集。
[41] 田飞龙:“法律的抑或政治的?——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反思”,载《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
[42]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43] 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44] 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法学》,1997年第5期。
[45] 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议”,《法学》1997年第5期。
[46] 参见吴国光:“改革的终结与历史的接续”,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总第71期)。
[47] 参见陈永苗:“给改革一个死刑判决”, 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480420&PostID=7034525.
[48] 参见两位教授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家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及有关发言。如郝铁川开始注意“规划”的法律化问题,童之伟更加重视宪法规范的解释问题。
[49]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法学》,2006年第3期。
[50] 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 ID=35351.
[51] 梁慧星:“如何理解物权法”,《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52]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
[53] 参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54] 参见田飞龙:“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5] 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6] 该书对于“人权”概念的界定,即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最具普遍性的人权定义。
[57]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8] 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9]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0] 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1]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
[62] 北京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宪政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3] 08年选举国民党胜利,和平统一的基本方向已然确定。但是如何将宪法学关于主权原则与自治原则的严整的理论思考渗透进未来两岸的和平谈判之上,并为统一之后的整个中国设计完善的政体与宪法,这是中国宪法学面临的最突出的时代挑战。(北大法学院·田飞龙)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