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本票,它是如何结算的?

2006-7-31 10:40 来源:法律教育网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近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万元和5万元。

  (1)本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本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本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为了防止收款人或持票人久不提示票据而给出票人造成不利,(票据法)第79条规定了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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