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和谐社会/利益反哺/公平/共建共享/法律
内容提要: 利益反哺是一种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我国存在社会利益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利益反哺是缩减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差距、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是利益反哺的基本价值蕴含。构建和谐社会对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法律自身的功能属性,决定了利益反哺的实施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经由法律的途径进行。
反哺本是指动物小时候受其父母哺养,待父母老了时,已长大的动物便反哺其父母。故人们有“羔羊跪乳,乌鸦反哺”的说法。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也常使用“反哺”来描述相关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比如在快速变革的现代社会中,就存在子代对亲代的“文化反哺”现象[1].党和国家在有关方针政策中,也用反哺来强调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区域之间的帮助与支持。笔者吸收“反哺”一词的原意及人们赋予它的社会含义,结合科学发展观的有关内容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略,在这里提出并使用利益反哺的概念,意在探索一种解决我国社会利益失衡问题的方式。
一、利益反哺释义
利益反哺是指在存在社会利益差距的相关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强势主体基于社会义务,对利益弱势主体进行利益回馈和付出,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实现共同发展进步的社会活动。由于社会主体有个体和群体之别,因此,利益反哺也就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反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反哺之别。
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反哺,发生在具有一定关联的社会个体之间,是人们基于道德或法律义务而对他人的利益付出和帮助。这种付出和帮助的利益内容,无论是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往往是强者对弱者的直接的利益付出,其影响仅及于个体之间,对社会利益配置的整体格局影响不大。这种反哺的实现,只需要反哺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一定的利益内容直接给予受哺者即可。比如人们对发生经济困难的人基于道义的捐助,青年志愿者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援,子女对父母的基于法律义务的赡养等。
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反哺,发生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部门的社会群体之间。邓小平说:“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2]155 邓小平在这里表达的就是利益反哺的思想。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作为利益强势群体的先富群体对作为利益弱势群体的后富群体的利益反哺,既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基于共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被法律化的义务。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反哺不同的是,群体之间的利益反哺不是以具体个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群体的名义进行,从而使反哺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传递具有间接性,如工业反哺农业,东部反哺西部,城市反哺农村等。由于群体之间的利益反哺涉及的主体广泛,直接影响社会利益配置的整体格局,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政策、计划等制度的途径来进行。在此意义上,利益反哺是一种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问题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共建共享”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表达。
二、利益反哺的基本价值
(一)社会公平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利益是联结社会成员的纽带,利益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3].无论何种意义上的公平,均离不开对社会利益的考量,可以说,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即社会主体之间利益配置的均衡和适当。因此,作为一种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问题的基本方式,社会公平是利益反哺的首要价值目标,它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通过利益反哺消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鸿沟,改变我国社会中社会利益失衡的不公平现实。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社会财富在量的积累上已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到2006年,我国GDP已达20.94万亿元人民币[4].但是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因为没有处理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导致社会中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目前我国社会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6[5],远远高于公认的0.4的基尼系数国际警戒线,且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不仅如此,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距和失衡正在导致社会主体间其他利益的失衡,比如贫富主体之间发展机会、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婚姻机会的不公平等[6],以及因社会保障不力致使大部分公民生存能力脆弱的问题等等。作为一种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方式,利益反哺可以使社会利益资源在社会主体间合理流转,缩减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差距,消弭由于机会不公平等原因所导致的利益失衡,从而实现社会利益均衡配置为内容的社会公平。
二是通过利益反哺实现社会利益的共享,满足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连带理论,人不能孤立存在,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集团。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7].在社会连带关系中人们彼此是相互依赖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的发展都需要他人的支持与配合,每个人的发展都需以他人的发展为基础。处于社会利益关系强势地位的人,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满足后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最终也有利于强势群体自身的发展。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利益反哺不是无因由的“劫富济贫”或重现绝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而是基于社会主体间彼此需要的实际而实现共同发展进步的一种必要的方式。
(二)社会稳定邓小平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2]284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正因为如此,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但是安定有序只是社会发展环境的外在表现,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利益配置的均衡与适当。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 人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彼此的利益需要和共同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组织起来构成社会,利益交换是社会关系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社会关系得以正常产生、发展,不同主体所拥有的利益资源或通过交换所获得利益能够维系其发展的需要是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社会主体拥有必要的社会利益资源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而这正是利益反哺更能够体现其社会稳定价值的依据。
社会稳定是利益反哺实施效果的外在体现。利益反哺对社会稳定的实现和维护正是通过它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来实现的。通过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反哺,可以缩小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差距,改变弱势群体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利益反哺使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的利益需要得到了满足,从而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国家能够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有效解决社会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距问题,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社会主体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基本需要问题,社会上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多因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众上访,甚至个别“钉子户”不惜以死相拼来维护自己利益的问题了[10].
(三)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373 “发展才是硬道理。”[2]377 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尽管我国经济的总量不低,但是人均占有量却相当低;同时,由于发展不平衡,社会本身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这类问题的解决,客观上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建设,提高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可供分享的利益资源。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当前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一定是“发展型”的和谐社会。
通过协调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利益反哺必然会促进社会发展。一方面,通过社会利益的公平配置,可以极大地激发社会主体投身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11].利益反哺的有效实施,必然使社会利益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满足了人们的各种利益需要,才能切实调动人们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此意义上,利益反哺是与“共建共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相一致的。另一方面,利益反哺通过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实现利益和谐,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的问题,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通过利益反哺,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可以最大限度地消减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发生的利益根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三、利益反哺的法律途径
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意味着和谐社会必然是法制社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的,和谐社会要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依法行事。所有公民都依法享受权利和自由,所有国家机构都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两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从而既保障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一定是法制社会。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12].依法办事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利益反哺作为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问题的基本方式,必须依法进行,其所蕴含的价值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同时,法律自身的属性特征使得经由法律途径能够保证利益反哺的顺利进行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协调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从而给社会利益的和谐提供“刚性”的制度保障[13].
第一,反哺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在法律意义上,利益反哺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反哺关系的主体资格应当由法律确定。利益反哺关系发生在存在利益差距的相关群体之间——不同的区域群体、部门群体、行业群体之间等。这类抽象的社会群体本身只是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群体,它们自然也不可能直接成为利益反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法律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定这类抽象社会群体在利益反哺关系中的具体地位和资格的问题,即哪些主体属于反哺主体,哪些人属于受哺主体,他们在反哺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等,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第二,反哺利益的法律标准。利益,通俗地说就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好处,它本质上是人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表现的是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14].不同的人的利益需要不同,同一个人的利益需要的具体内容也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尽管金钱等物质资源是社会利益的最普遍的存在形式,但是人们的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利益的种类不限于物质利益。各种非物质利益形式,如技术、机会及各种精神产品等同样是可用于反哺的利益资源。因此,利益强势群体当以何种方式进行利益付出,同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如此才会使利益反哺在利益资源的筹集和配置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反哺利益资源筹集和配置的法律途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反哺不是一个利益群体对另一个利益群体直接的利益付出,如果这样,反哺根本就没法进行。从利益反哺的具体方式来说,必然是以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及其委托、授权的机构、组织为中介,通过一定的制度从利益强势群体中筹集到一定的利益资源,然后再同样通过制度途径将相应的利益资源配置于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实施利用反哺,一方面需要建立筹集利益反哺资源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要通过立法等制度措施,在原有社会利益资源筹集制度如税收、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以反哺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立法。比如专门针对西部发展的立法、针对农业发展的立法、针对农村发展的立法等。在这类法律中,需要具体规定筹集反哺资源的办法。比如开征西部建设税、农业发展税、农村发展税等筹集物质资源。同时也要建立筹集非物质利益资源的制度性途径,比如通过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享受国家资助的大学生毕业后必须到规定的欠发达地区服务若干年等。另一方面需要确定用于反哺的利益资源的配置制度。这与利益反哺资源的筹集制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既有的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的就是这样的制度角色,比如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对各类弱势群体的制度性救济。但是作为直接以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并以此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社会利益调控方式,利用反哺还需要有专门的反哺资源配置制度。
注释:
[1] 周晓虹。文化反哺:变迁社会中的亲子传承[J].社会学研究,2000(2):51—66.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沈韵霞,卜广庆。论利益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25—29.
[4]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EB/OL].[2007—03—17].http://news.xinhuanet.com/misc/content_5859480.htm.
[5] 杨敏。基尼系数今昔谈[J].政策瞭望,2005(11):38—39.
[6] 何海宁。贵州牌坊村:282条光棍的心灵史[N].南方周末,2007—08—16(B9—10)。
[7] 狄骥。宪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63—64.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8.
[10] 曹筠武。坚守两年后,一个寡言的人为何爆发——苏州钉子户杀死拆迁公司经理事件追踪[N].南方周末,2007—04—26(B16)。
[11] 胡锦涛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EB/OL].[2007—03—07].http://news.xinhuanet.com/misc/content_5815286.htm.
[12] 宁杰。肖扬:和谐社会一定是法制社会法律作用无可替代[EB/OL].[2005—04—04].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6/558695.shtml.
[13] 魏小强,石宏伟。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3—47.
[1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5.^
魏小强·江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