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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吴宏伟

2006-6-15 16:1

  吴宏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题目:统一大市场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在“十一五”规划当中,谈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统一的大市场有两种层次的涵义:一是在没有公法规制下的自由的大市场,民法调整下的大市场;二是在有公法介入下的统一大市场。我们现在所建立的统一大市场,必然要体现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如何监管市场主体,第二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国家应规定哪些领域是不允许竞争的,这就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前两天,国务院院则通过的《反垄断草案》没有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这是不完善的,不利于我们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适用除外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我们现在很多文件要在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我认为引入竞争和允许市场竞争是两个概念。传统自然垄断的水、电、气有多少是可以引入竞争的?因此我认为自然垄断不是都是可以开放的。自然垄断还有另外一层涵义,还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自然垄断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哪些是可以放松的,哪些是必须适用除外的。不要盲目跟随国外的规定。美国从适用除外到开放,关键问题是其经济实力增强,足以对抗外来竞争者,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我们一定要看到这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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