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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评议 孟雁北

2006-6-16 10:56

  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我谈不上评议,仅发表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1、民商法与经济法究竟如何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必须重视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即主要是国情研究,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有国情特色。

  2、法律部门的划分,有一个重新定位的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放眼西方国家的民商法案例,会有用“公共政策”来矫正民商事案件中的不公平现象。但是我国却很少去关注“公共政策”的问题。

  3、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这种介入的名称是调节或干预并不重要,关键是政府介入的方式,应尽可能多地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经济法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事前的防范是经济法的特色。至于经济法的责任,也很有特色,不仅仅是民商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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