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教授(武汉大学)
邓峰博士的发言内容新颖,有关领导责任的问题,是最近才开始研究的,在我国这个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这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个宪政问题,也与经济法密切相关。领导人责任不好追究,是法律的薄弱环节,对其法律责任及界定、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形式为何,需要深入的考虑。邓峰博士的发言很有价值。
李艳芳教授的发言表明,这虽然是一个环境法的问题,但环境法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环境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学科,环境法通过调节经济机构的运行,关系整个人类生存与繁衍,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关于薛博士的发言,我个人的观点是规划不是法律。计划就是规划,就是天气预报,二者都是指导性的,都不是法,不具备法的基本要素。人大可以决定很多事项,但并不意味着人大通过的事项都是法律。宏观调控的内部结构不仅包括规划,这是第一个环节;还要通过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分解计划的指标,这是第二个环节;第三个环节是还需通过、借助政策性工具来实现基本政策。计划的约束性表现在,主要约束政府部门。
主持人: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这里,我想利用主持人的身份再说两句。西方经济法与东方经济法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有形成的要素如生产条件和本质功能,个性有产生的过程等。不能照搬西方的个性作为我国经济法个性,把西方经济法的共性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共性,这是不可取的。 中国的经济法不是解决典型的市场失灵,而是解决行政调节失灵。在中国,不是以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这是我一贯反对的。同时还应注意,国家可以代表社会整体利益,但国家利益不能等于或代替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