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国家调节:第四节权力形态
“十一五”规划第30章第1节提出: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加强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家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开。
我强调自己的一个观点:行政管理权与国家调节权要分开。将行政管理权和国家所有权进行分离根本瓦解了中国权力经济的经济基础,迈开了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实质性一步,有效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国家调节市场的权力一直由行政机关行使,以行政权的方式出现,这就使得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偏好以我们在前面批判过的直接行政管制方式出现,经常呈现出“人治”的貌像,使得经济法也总是呈现出行政法的面貌。因此,要清楚界定政府职能,实现“十一五”规划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目标,合理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的度,使转轨时期的经济法真正发挥培育市场的作用,必须在将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之后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与国家行政管理权分离。国家调节权是一种独特的,或者说是第四种权力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