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9月2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6年10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众多领域经历了许多重大的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人民法院组织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践表明,现行法院组织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安徽团的周溯代表和江苏团的陈燕萍代表认为,应尽快启动修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工作。
周溯代表建议,首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改革方案,并经中央司改领导小组批准,但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其次,对法官任免权限进行改革。建议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均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再次,对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建议在法官的法律职务中取消“助理审判员”,并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实现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陈燕萍代表建议,首先,对法院机构设置进行改革。对目前司法管辖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方式(即按行政区划分)可基本保持不变,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根据行政区划内的人口、案件数量、案件性质等因素,设立司法管辖区域,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另外,修改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即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现行的铁路法院、农垦法院、林业法院、石油法院等不作为专门人民法院对待,而应当逐步纳入或转化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内部增加执行机构的设置。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留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下,对具体内容加以修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