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14号
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凉路2716号34号四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吴家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新奇、沈飞,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福利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全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生产金属探测设备(仪器)的知名企业,其产品基本覆盖金属探测的所有领域,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占有率,并批量出口美国、加拿大。原告在网上刊登对自己企业的简介,内容是原告多年来企业简介历史演变的结晶。
2005年3月,原告在中国纺机网及华北服装网上发现被告于2004年5月刊登的公司简介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的公司简介,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对原告造成损害,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2、通过报纸或网络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有自己的公司简介,没有必要抄袭原的公司简介,且“公司简介”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刊登系争侵权信息,不能排除第三人的恶意行为,故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在网上刊登的企业简介;
2、原告企业发展史;
3、企业商标发展史;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5、《先进企业证书》;
6、《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意见征询表》;
上述证据1-6证明原告享有系争公司简介的著作权及该公司简介的演变过程。
7、《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产品说明书,证明被告有自己的公司简介。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分别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不清楚上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2、3系原告内部资料,证明力较小,且其内容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公司简介并不完全相同,证据4-6与本案事实无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证据7要证明的是中国纺机网、华北服装网上的涉嫌侵权信息系由被告所发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任何人均可在网络上刊登系争侵权信息,不能排除第三人的恶意行为,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系争侵权信息并非其发布,故本院对原告证据7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用。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gaojing.com.cn/china/index.asp)上发布如下公司简介: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金属探测设备的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性企业,其产品基本覆盖金属探测的所有领域,从食品工业用的金属探测仪,到服装、针织行业用的检针机,民用的可自动识别金、银、铁、1美元、50美分、25美分、10美分、5美分、1美分、铜、铝、垃圾等的便携式金属探测仪,直至飞机场,重要会议场所的安检门,本公司均能生产,产品分四大类近六十种规格,在金属探测领域本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批量出口美国、加拿大。
本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有多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一批年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生活跃在科研开发第一线。本公司的目标是在国内牢牢占据技术、市场最前列,以世界一流产品为竞争对手,要在金属探测领域走在世界最前列“,并注明:”版权所有: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716号8号楼4楼南“。
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公司简介系由原告创作没有异议。
2005年4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2位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新奇在公证处操作电子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http://buy.ttmn.com/business-show.asp?businessid= 45890,打开网页并打印该网页。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http: //www.hbeb.com/cloth/show/detail.php?id=31029,打开网页并打印该网页。在上述两个网页上,均可见被告的公司简介。经比对,其内容与原告的公司简介相同,发布时间分别是2004年5月25日、26日,并注明被告公司名称、网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等。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对此过程出具了(2005)沪杨证经字第860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公司简介”系原告根据其公司的企业性质、产品特征及人员状况自行编写,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中国纺机网及华北服装网上发布的被控侵权信息,除公司名称外,其余内容与原告的上述“公司简介”均相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上述网页上的信息并非由其所发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将系争“公司简介”发布在中国纺机网及华北服装网上,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过网络赔礼道歉的请求应属合理,本院可以支持,但经查,华北服装网已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华北服装网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法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公司简介”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纺机网(www.ttmn.com)的首页上连续7天刊登声明,就其侵害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79.50元,被告上海鹏家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3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