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辆奥迪汽车,离婚协议中赠与了妻子,买卖纠纷协议中又抵偿给了客户,所有权究竟归谁?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汽车并取得赔偿的请求。
陈某与陆某原是一对夫妻。2005年7月15日,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决定协议离婚。家里的一辆奥迪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中约定该车归妻子陆某所有。然而3天后办理离婚手续时,陈某突然反悔,理由是签订的协议无效。据陈某称,2005年7月15日,妻子陆某纠集一帮人逼迫其签订同意将奥迪汽车赠与给陆某的离婚协议。事发后,陈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返还该车,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财产分割不清,离婚申请只好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认定有效,最终判决二人离婚。
这辆奥迪车原属某商贸公司所有,该公司是陈某和朋友共同持股的。2003年12月2日,陈某和朋友曾签署协议书一份确认奥迪汽车归陈某所有。2005年7月27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客户朱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陈某于2005年8月5日将奥迪汽车抵偿给朱某。由于陈某的妻子以离婚为由起诉并要求对奥迪汽车进行分割,朱某答应陈某等到离婚诉讼结束后再处理该车。现在朱某得知陆某已将车子转让他人,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某将车子归还自己。
朱某诉称,陆某私自将不属于自己的汽车转让他人,买卖协议是无效的,请求法院判令陆某返还奥迪汽车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
陆某辩称,法院调解书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朱某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商贸公司履行调解书。陆某和陈某的离婚协议经法院认定有效,离婚协议早已中明确诉争车辆归自己所有,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汽车原登记在商贸公司名下,但已在协议书上明确该车为陈某所有。2005年7月15日,陈某和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汽车归陆某所有,并且法院已确认生效,故陆某取得该车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朱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2005年8月1日,是在陈某将该车的所有权明确归陆某之后,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转让该车之前知道陈某将该车又转让给了朱某。据此,对朱某、陈某主张陆某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因此朱某要求其返还汽车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东方法眼)
余刚 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