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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常用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0-28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法期货经纪活动危害性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和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高度警惕,严加防范,及时严厉查处,坚决取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法期货经纪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省证监会要努力防止和及时查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非法从事外汇期货(按金)、境外期货和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地查处除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外的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对国内期货市场中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的个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证管部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省证监会要结合本次全国期货整顿,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合法期货经纪公司规范经营、安全运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全国期货交易所整顿撤并工作,督促拟被关闭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如期终止在这些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清退剩余保证金和会员资格费。要督促非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尽快稳妥清理期货经纪业务。非经纪公司期货交易的民会员单位要主动清理期货经纪业务,立即停止吸收新的客户,不得接受新的交易委托单位,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了结全部期货经纪业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核定从事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没有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坚决取缔。

  四、省经贸委和外经贸委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要对工业、外贸企业已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于1998年12月31日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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