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证券新闻
  证券常识
  证券常用法规
  证券典型案例
  证券合同范本
  证券论文
  证券术语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证券 - 证券常用法规
证券常用法规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关于1990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5-15
执行日期:1990-05-15
经研究决定,1990年国家继续实行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国家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二十亿元。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发展水平、投资规模、结构等综合因素,将债券任务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发行重点企业债券,加强国家重点建设,是国务院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完成或少完成国家下达的债券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责任制执行,确保按时完成购买任务。

  二、1990年重点企业债券,要在七月底以前完成购买任务的50%,其余部分在十月底以前完成。

  三、为确保完成购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将认购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的单项工程,采用先落实购买任务再下达投资计划等源泉控制办法。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地方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办法:基本建设、商品房屋建设(含中央单位公司)和城镇集体投资项目由计委(计经委)负责落实,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经委(计经委)负责落实。各部门直属的基建、技改项目购买的重点企业债券,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五、各地区完成购买国家下达的债券任务数额后,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

  六、各专业银行要认真负起责任,搞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及时按月将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逐级上解,直至汇总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

  七、1990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7.2%。认购债券的责任制、范围和其他具体事宜,均按国务院国发〔1988〕2号、国办发〔1989〕36号文件和国家计委等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关于1990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继续实行按自筹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和加强自筹投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