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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常用法规
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6-08
执行日期:1998-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证券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及时有力地查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用印的效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从即日启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为圆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左而右环行,“稽查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规格为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

  今后,我会人员稽查办案开具介绍信及所持“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均以加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为准。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发至所辖区域的所有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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