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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常用法规
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7-01
执行日期:1998-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199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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