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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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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11-11 执行日期:199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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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行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外汇贷款的核算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该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本行按照买方信贷方式向国外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为尚未到期收回的贷款。
二、“146逾期贷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借款人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下设:
“14603外汇逾期项目贷款”二级科目。
三、“141收利息”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为已计提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下设:
“14101应收境内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14102应收境外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
四、“143应收及暂付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下设:
“14306其他款项”二级科目。
五、“147应收逾期贷款利息”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为尚未收回的逾期贷款利息。下设:
“14701应收境内逾期贷款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14702应收境外逾期贷款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
六、“501利息收入”一级科目,损益类,下设:
“50109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七、“511手续费收入”一级科目,损益类,下设:
“51111出口买方信贷费用收入”二级科目。
其他有关科目参照《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的规定使用。
第三章 贷款发放
信贷二部与借款人签定出口买方信贷合同后,将合同中与回收本息相关的部分连同“买方信贷合同有关条款一览表”交财会部。
财会部收到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的头寸及用款审批单、索偿函正本,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根据付款路径按照进出银国发[1999]第180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借款人
贷: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用款期结束后,信贷二部应将还款计划抄送财会部。若借款人提前还款,信贷二部应在还款到账前将同意提前还款的通知送达财会部。
第四章 回收本息
一、财会部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计算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应收利息及费用,通知信贷二部,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借:143应收及暂付款有关子目
贷:511手续费收入有关子目
财会部(或国际部)收妥借款人汇划利息及费用,审核无误后,凭收账原始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141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143应收及暂付款有关子目
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按照借款人设分户账进行明细管理。
二、进入还款期,财会部(或国际部)收妥借款人汇划的本金,审核无误后,凭收账原始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借款人
三、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展期,信贷二部提前一个月通知财会部。财会部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在分户账中书面记录。
第五章 贷款逾期
一、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财会部于本金回收日的次日将本金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并通知信贷二部催收。会计分录:
借:146逾期贷款有关子目××借款人
贷: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借款人
二、财会部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计算应收逾期贷款利息,会计分录:
借:147应收逾期贷款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三、等待期结束,信贷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索赔手续。财会部收到索赔款后,按照资金性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6逾期贷款××借款人
141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147应收逾期贷款利息有关子目
143应收及暂付款有关子目
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511手续费收入有关子目
四、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处理,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坏账的核销,参照财政部及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财会部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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