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98-03-23
执行日期:1998-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表式填写说明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