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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程序

  1.各司法厅(局)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一式两份,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

  2.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另发)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将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一式两份,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并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3.国家司法考试司审核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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