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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在涉农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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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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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少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面向农村,在执行对象中,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该类案件执行的好坏,对法庭整体的执行工作会带来直接的影响。然而,农村无论在执法条件、执法环境,还是在执行对象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这就必然导致人民法庭在农村中开展执行,有着在城市中开展执行所没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研究这些特点,提出在执行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希望能为人民法庭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要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好的突击时机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他们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城市人为低。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农村被告不到庭应诉的多,法庭作出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的少,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也相应较多。这些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平常外出打零工,甚少回家,法庭在执行时难觅其行踪。对此,人民法庭的办案人员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可以选择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等农村被执行人可能归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为;必要时可以在农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附近或其有可能出没的场所、道路上连续查找或通宵设伏;或在上述的日子里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然后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这样做,可使执行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
农村被执行人与城市中的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有所不同,前者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很不稳定,有的农村被执行人的收入还有一定的季节性。因此,法庭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而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此,人民法庭要提高对农村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效率,就必须通过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农作物的长势及收成时节,了解被执行人打工的工厂或雇主发放工资、奖金的时间,了解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的时间,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重点出击。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全力攻坚与分段执行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尽量促使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履行能力甚差,预计其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有困难时,在被执行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司法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先做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努力促成其履行部分债务。接下来,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其稍为值钱的财物,同时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有经济实力的亲属帮助其偿还欠款。过一段时间,如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余下的债务的,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的家人替其落实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从而一举执结案件。
但对一些家境穷困,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被执行人,法庭在执行时不能“竭泽而渔”,而应为其本人或其家庭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免为执行案件而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要充分利用外部的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人民法庭要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单靠自己孤军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注意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依法办案,为辖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排难解忧,使他们了解人民法庭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争取他们对法庭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沟通。事实证明,由于这些部门、组织接触面广,活动范围大,熟悉当地的社态民情,信息来源多,有他们的从中协助,对人民法庭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在法庭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请他们派员支援、提供方便、增加声势、扩大影响,使执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数,易于成功。如对一些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而在农村居住的被执行人,人民法庭在执行时,可以借助村民委员会,从被执行人应分得的股份合作制分红、青苗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中进行提取、冻结和划拨,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执行效果。
四、要加强对人民法庭执行的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本部,面向群众,法官既审判又执行,直接参与主持对被执行人财物的处理,权力比较集中,监督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干部队伍就很容易出问题。在目前基层法院发生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人民法庭的执行人员身上,因此,加强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对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在人民法庭中设立兼职监察员,变原来的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可以在人民法庭现职的审判人员中,挑选出工作认真负责、敢管敢说的同志任庭内的兼职监察员,承担法庭日常的监察工作,做到监督工作全年常抓不懈。兼职监察员设立后,既弥补了过去由于监察力量不足而造成人民法庭监督的盲区,也使人民法庭的执行监督工作更具体、更及时、更贴身和更有针对性。
2.设立执行合议庭,实行“三权分离”。在设立中心人民法庭后,执行时要变“单兵作战”为合议庭执行,原来参加审判的法官,除了全庭集中统一行动外,一律不参与以后案件的执行,并对容易产生执行腐败的环节合理分解权力,合理分工,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控制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约束,从而建立起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执行案件在不同环节的处理时限作出硬性规定,达到既强化监督,又提高效率的目的。
3.健全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保证执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要完善人民法庭的财务管理,严禁人民法庭执行人员经管执行财物,堵塞执行费收取上的各种漏洞。对人民法庭立案执行的案件实行电脑流程管理和监控,由法院强化执行督办,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必要时,可由法院的执行庭进行提级执行或由不同辖区的人民法庭之间交叉执行,以排除干扰,确保秉公执法。
4.逐步将执行从人民法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为了强化法院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立,对一些交通便利、案源不多、管辖地域不广、距离法院机关本部较近的中心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庭的人员和设施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由执行庭办理,逐步过渡到人民法庭不再办理执行案件。对不具上述条件而仍然行使执行职能的人民法庭,应注意加强对执行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执行的现象发生。
编后:在当前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人民法庭要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有其不同于在城市中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加强对人民法庭在农村中执行工作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所亟须。本文作者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系统的调研,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在此,编者也希望有更多的从事法律研究和执行实践的同志加强对强制执行实务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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