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法学理论探索
  宪法理论探索
  行政法理论探索
  刑法理论探索
  民商法理论探索
  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国际法理论探索
  程序法理论探索
您的位置: 理论探索 - 其它理论探索
其它理论探索
把握三个关系 推进法院改革

作者:马红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院工作的发展,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于改革。如何深化法院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笔者认为,在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把握好法院内部改革与外部环境改革的关系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无论是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都循序渐进地进行着改革,社会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可以说改革是时代的大潮。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院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环节,又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的构成部分。

  无论是法院内部改革,还是相对于社会改革,这都具有整体性。法院的内在状况与外部环境如同内因与外因的关系。一般来说,内因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法院改革首先是法院内部的改革。但在内因处于既定的情况下,则外因起着决定作用。没有必要的外部条件,再好的内因也产生不了应有的意义,如热带植物难于在冰封的北国生长,淮南为橘淮北为枳一样,并非内因所致,而是外在环境使然。当前,法院外部环境不仅影响着审判职能的发挥,有时甚至还起着决定作用。如果法院改革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就可能因受到环境的制约而无法推进,甚至会陷入窘迫的境地。所以,法院内部改革要与外部环境的改革相协调。一方面,要与整个社会改革并重推进,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人们的意识背景相适应,与整个法制建设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把握好局部具体改革与整体系统改革的关系

  法院改革对外是整个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对内又是一个整体。任何整体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法院整体系统改革必须从内部各项具体改革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法官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提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当庭质证和认证,开始了庭审方式改革。当庭认证、当庭宣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员的权限问题,因而要强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还权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涉及到裁判者的素质,推行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政审判权,目前正在进行“审判机制”、“审判制度”乃至“诉讼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每项具体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系统的结构对于整体的意义不容低估,它往往影响着整体职能的发挥,影响着每一项具体功能的发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告诉我们,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一个配置合理、结构良好、相互协调的审判运行系统,远比各项改革尚且不错而缺乏系统合理的审判状态有效、有力得多。我们既要重视一项一项的具体改革,也要重视各项改革之间的组合形式,使各项改革在一个良好的架构体系中运行,发挥出最好的作用。

  审判机关由审判主体、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机制、审判手段等构成。法院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审判工作有其独立完整的系统结构。即使一项或几项具体改革取得了成效,但如果系统结构得不到改革,各项改革之间不协调、配置不合理,整体改革的目标是无法达到的。因此,既要立足于每项具体改革,又要着眼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将局部具体改革与整体系统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三、把握好审判机制改革与监督机制改革的关系

  “法律界内部多从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角度考虑,因而希望通过独立而达到公正;法律界之外的人们则更多地寄希望于监督,认为司法不公正的基本原因是法官权力的不受控制,因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目的一致,路径不同。改革审判运行机制和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两者不可偏废,必须并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法院改革的核心是审判运行机制的改革。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关键。制度建设更具有稳定性、根本性和长期性。对人民法院而言,就是要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法院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督机制改革。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法院改革以前,法官定案要层层把关,不仅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还有庭长、院长层层签发;改革放权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扩大。而社会上人情、关系等因素对法官的侵蚀又无时不在。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做到放权不放任,就需要改革监督机制,使监督既不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能确保其正确行使。我国的审判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部分。外部监督容易发现自身未发现的问题,因此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但审判案件必须具有的专业性、审判过程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程序性使得外部监督又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且外部监督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改革监督机制,重点是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改变传统的单纯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进行监督的做法,而是从审判管理入手,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来监督审判工作,将审判监督融入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与审判工作、审判管理相一致的内部监督机制。

  (作者系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法院是否一定前缀“人民”?
 ·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论运用邓小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指导法院改革
 ·基层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法院改革与司法体制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