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两高司法解释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9-6-25
执行日期:1999-7-3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