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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复关于军工高等院校专修科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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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2-03-12 执行日期:196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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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机械工业部:(62)械干钟字第0103号函悉。关于军工高等院校专修科学习一年半左右时间的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以后对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应该如何评定的问题,经与内务部研究后认为,在国务院还没有对修业不满二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作出统一规定以前,同意按照你部所提的意见办理,即:上述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暂按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年毕业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正式评定工资时,一般应低于高等学校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年毕业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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