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1-12-07
执行日期:2001-12-17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