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颁布日期:2001-08-31
执行日期:2001-08-3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刑法修正案(三)的一个缺陷
·
刑法修正案与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
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
·
对《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执行情况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