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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女士因身体不适到航天总医院内科就诊,在未进行任何常规化验的情况下,医生就为其开了十天的高含糖量药物,喝药后谷女士差点送了命。前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谷女士获得北京航天总医院2.8万元的经济赔偿。 今年47岁的谷女士是丰台区的个体工商户。她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4月因身体不适、头晕、呕吐等原因,她到航天总医院内科就诊。医生在未进行任何常规化验、检查的情况下,就认为她是前庭性眩晕,为其开了十天的药,让她回家找医生输液并按医嘱服药。但她遵照医嘱服药仅两天,就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等症状。后经天坛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确诊为糖尿病酮症、低钠低氯症、急性肾功能不全。她认为正是由于航天总医院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其差点送命。为此,她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32781.34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对此,航天总医院认为,医生的行为符合门诊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为此,他们还向法院提供了医疗事故鉴定。 丰台医学会专家鉴定后认为,检查不细、诊断思路狭窄、未做认真鉴别诊断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此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航天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判其赔偿谷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北京娱乐信报·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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