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法学理论探索
  宪法理论探索
  行政法理论探索
  刑法理论探索
  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国际法理论探索
  其它理论探索
  程序法理论探索
您的位置: 理论探索 - 民商法理论探索
民商法理论探索
不动产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小议

    摘要: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出资人未履行不动产出资义务,性质上属于债务,而不是物上义务。因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

    为了在三峡工程淹没以前有效利用某港务局客运大楼闲置的底层及1-3层的框架结构(该部分为淹没线以下),经某区人民政府倡议,由某港务局提供该部分框架结构、某建筑公司进行适于商场使用的土建、某装饰公司提供货架及适于商场经营的装饰工程,共同组建一商场,主要用以出租场地营利。某港务局、某建筑公司、某装饰公司于1993年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商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因三峡工程建设,导致该处不能使用,公司终止”。各股东遂提供框架、货架及进行装饰、建设,该商场有限公司得以顺利营业,主要经营收取房租。但某港务局未办理该框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1997年8月,该商场有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确认:某港务局以其客运大楼的底层及1-3层砼框架结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7000平方米充抵出资,出资额为245.7万元,某建筑公司以该框架楼的地坪及土建工程充抵出资,出资额为108.5万元、某装饰公司以货架及框架楼的装饰工程充抵出资,出资额为34.3万元。各股东均对此无异议。但仍未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

    2001年,因三峡工程建设,拆除了某港务局的客运大楼(包括港务局出资的砼框架结构),移民局就该处客运大楼的框架共13000平方米补偿了某港务局533万元。同时某区人民政府对商场的提前终止,给了30万元经营性补偿。因三家股东对经营性补偿的分配未达成一致,遂酿成纠纷。商场有限公司因场地被拆除后,既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处于事实上的歇业状态。某装饰公司遂以某港务局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的过户登记,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港务局承担其出资金额的违约金34.3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港务局辩称,当时三方股东均同意不验资,且按照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移民条例的规定,1992年4月4日以后建设项目按违章建筑处理,因此该框架当时在淹没线以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又属违章建筑,不能得到移民赔偿,事实上商场也未得到移民赔偿。又因商场未清算,无法确定股东应该分得的财产。且原告早已知某港务局未办理不动产的出资,却直至现在才起诉被告出资违约,早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某港务局未办理用作出资的框架结构的财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这一点,没有更多的争议。问题在于被告某港务局未履行以不动产出资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出资,是义务人以其不动产物权出资,按照不动产物权及其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论,被告作为出资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作为权利人的公司或者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乃至公司的债权人,对其行使物权上的请求权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不论时间过了多久,只要义务人未履行其以不动产出资的义务的状态存在时,权利人均可行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动产出资的义务,不论是以动产、货币出资,还是以不动产出资,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一种债务,权利人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请求其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由于本案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完成诉讼时效,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处理好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认识不动产出资的法律性质。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学理论上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其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是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被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民法所继承。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规定看,我国立法未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仅设立了消灭时效,亦即诉讼时效制度,分为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四种情形,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亦属特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些学者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因一方之行为而使某种权利发生或消灭之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等;抗辩权是指他人请求给付时可以拒绝的权利。如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不以权利关系的发生、变更为目的,故不同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权利中,诉讼时效究竟适用于那一种?尽管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存在细微的差别,但基本上均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亦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对此争议颇大,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

    物权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五种。 物权请求权以权利人是物权人和义务人负担物上义务为前提。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即使是出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的义务,出资人是物权人,公司在该不动产转移过户之前,并非该不动产的物权人,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更非物权人,并且出资人并不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负担物上的义务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因此,该不动产的出资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债务,而非物上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都不是在行使物上请求权,而是在行使债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要求股东履行对金钱、动产的出资义务并无二致,而对金钱、动产的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基本没有异议。同样的情形,出资人不履行不动产出资义务时则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显然违反了相似的事务相同处理的正义理念。对金钱、动产、不动产的出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一视同仁。

    至此,在明确了要求出资人履行不动产出资义务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就已经迎刃而解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因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同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基于未出资不动产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尽管如此,由于出资人的未履行不动产出资义务,可能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进行补救?

    笔者认为,出资人未履行不动产出资义务,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人应当如实缴纳出资,以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和转移手续的强行性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补正,进行罚款等行政救济途径。这种责令补正,即是通过行政管理机关强令其将出资补足或者办理转移权利,从法律性质上来讲,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法的范围,不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具体到本案而言,出于用以出资的不动产已经灭失,怎么办呢?笔者认为,按照法理上的物上代位原则,因不动产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资的补缴。而本案中,由于用作商场的框架结构因在三峡工程淹没线以下而被拆除,移民局对包括该部分框架的建筑给予的移民赔偿款,可以按原来经评估的出资额,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某港 务局将从该移民赔偿款中分劈出来作为出资的补正。出资补正后,再纳入到公司财产中进行清算,从而间接地救济了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但是,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严格地说与本文所称的不动产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无关。

    参考书目:

    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刊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2期。

    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立法选择》,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崔建远:《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9-12。

赵 彬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对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研究
 ·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分期还款协议应否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试述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