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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北京市顺义区农民赵国林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后,竟想出用介绍卖淫,利用对方嫖娼照片来敲诈钱财进行报复。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国林三年有期徒刑,判处同案被告人王品强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刘振雨二年有期徒刑,马立新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马嘉骏一年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2003年11月6日14时许,赵国林在顺义一洗浴中心内,因吸烟与吴某(已另行处理)发生矛盾,遂起意敲诈吴某钱财。赵国林让同村的马嘉骏寻找并介绍一卖淫女给吴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时还指使同村的刘振雨对正在嫖娼的吴某进行拍照。后来,赵国林与同村的马立新及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王品强预谋,以照片相要挟向吴某索要5万元,后被告发未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品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品强及赵国林、刘振雨、马立新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马嘉骏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亦应惩处。赵国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品强、刘振雨、马立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赵国林、王品强、刘振雨、马立新系犯罪未遂,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品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高志海 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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