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
如何将携款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绳之以法?在追逃时,如何将国家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表明与会80多个国家的代表对这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 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是“不正当利益”
□ 对腐败犯罪可以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
□ 各国关于刑事程序的国内法律应协调一致,并引入财产返还机制
□ 预防是最有效的反腐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犯罪现象越来越重视。《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决议的通过,都显示出世界各国打击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犯罪的决心。作为一个非政府性学术团体,国际刑法学会推动通过《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正是为了帮助各国认识腐败犯罪的危害,加深各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也是将各国对反腐败的研究成果形成正式的文件,给各国反腐败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追逃不能单靠“友好合作”
目前各国都存在追逃难的问题,但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秘书长张智辉认为追逃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两国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追逃是否会顺利进行。由于目前腐败犯罪经常利用国际经济交往来转移赃款,所以追逃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来完成,此时两国的关系如何成为影响追逃及追缴赃款的重要因素。以中国为例,截至去年年底,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蒙古、俄罗斯、老挝等18个国家,而一些被在逃疑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例如欧美发达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另外,国与国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比如,赃款流出国与赃款流入国之间就有经济利益矛盾,赃款流入国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赃款的追查就可能采取消极的态度。发展中国家的腐败官员携款潜逃的目的地,往往是一些发达国家,在这些发达国家看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腐败官员携款潜逃本身就证明了这些国家的制度管理存在问题。赃款追不回来,应该看做是国家为此付出的代价。所以对于追逃方面的国际协作并不积极。另一方面各国之间存在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的差异,也会影响追逃的国际协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时不能起诉,而很多国家是允许缺席审判的;一些国家规定,追查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指出他隐匿的财产在哪里,有的国家还要求证明这些财产的不当性,否则不予以合作。类似这样的司法制度的差异,加大了跨国追逃的难度,也增加了追逃的成本。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在国际合作方面中指出,为了避免给腐败分子提供安全的避风港,各国应该依据本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为腐败及相关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有效的国际法律合作。为此目的,各国关于刑事程序的国内法律,应当在可行和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协调。同时,另一方面,决议指出,各国应当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引入财产返还机制,这无疑为各国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促进各国反腐标准达成一致
腐败是全球性公害,世界各国需要共同标准,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跨国腐败犯罪。腐败究竟如何定义?对于腐败和贿赂的侦查手段有什么限制?腐败和贿赂的主体如何定义?这些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造成了跨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困难。《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统一了这些标准,决议将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贿赂则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提供、许诺或者给予任何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员无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做出与业主事务相关的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与我国现行的腐败、贿赂仅限于“财物”相比,决议将其范围扩展到“不正当利益”,这将为我国在打击腐败方面提供很大的扩展空间。
同时规定法律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活动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时,采取的是公开侦查。由于手段不够,在常规下难有突破,而决议中此项条款的提出,无疑将推动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
决议将有关公职人员腐败和贿赂的主体规定为代表国家或者任何行政层级和任何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员、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
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方面,专家呼吁,国际组织应当支持各国对其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侦查、起诉的努力,特别是放弃豁免权。各国应当为腐败及犯罪的有效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各国应当保护腐败案件中的证人,报告腐败行为的人们应当受到保护。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腐败及相关犯罪中,为保障人权,应当提供适当的人身保护,包括司法监控,尤其是隐私权、公正审判权和辩护权。但在适用豁免时,不应当禁止对犯罪人解除公职后的起诉。
■预防才是最佳反腐手段
追查腐败官员的成本是多少,也许没有人计算过,但减少犯罪,降低惩治犯罪的成本是各国惩治腐败犯罪的预期目的,张智辉认为目前各国官方和学界都意识到,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预防。决议体现了这一理论,要求各国采取有效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决议指出,良好的管理、完善的法治、廉洁诚实的观念以及公众的支持对于预防和控制腐败及相关犯罪是不可或缺的;公共机构应该保持最大可能程度的透明化,以促进廉洁,打击腐败及相关犯罪;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确保透明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国应当确保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应当考虑披露某些公务人员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决议鼓励各国激发公众的反腐斗争意识,并推行教育计划,同时也指出确保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是预防和控制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