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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探索
建议简易审宜事先征求被告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在实践中,一些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往往在未征求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但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需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如果被告人反对,则只能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由于《意见》没有规定被告人反对时,法院是否告知检察院,或者在多长时间内告知检察院,公诉人员可能经过较长时间才知道,这就使公诉人员此前的庭前准备工作陷于被动,不但没有节约时间,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与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初衷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事先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前提下,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建议。另外,在实践中对于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回复意见的期限,以使公诉人员尽早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避免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朱光民 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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