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行政复议新闻
  行政复议常识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论文
您的位置: 行政专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常识
行政复议常识
行政复议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比较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的不同及其作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从本案谈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问题
 ·罪犯因劳动致伤残对赔偿决定不服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履行职责能否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