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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4]54号】
颁布日期:2004-10-25
执行日期:2004-10-25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 钦州市 贵港市 玉林市 百色市 贺州市 河池市 来宾市 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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