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处方开药一般不超7日用量
近日,卫生部发出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从9月1日起施行。规定处方开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规定开药量可减少浪费
记者昨天采访了正在外地开会的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他说,目前尚未接到正式文件,但广东肯定会坚决执行。
据介绍,以前公费医疗办或社保部门对处方开药量也有规定,处方开药用量一般是一到两个星期,还有的规定市区患者只能是3日用量。也有规定费用限额的,比如一次开药不得超过100元。这些举措对限制滥开药起到了积极作用。
廖新波说,现在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开药用量,很有好处。首先可以进一步限制了医生滥开药、开大处方,从而降低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这一举措对一般患者不会产生影响,比较麻烦一点的可能是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但规定一次处方开药量,对他们也不是没有好处。因为慢性病患者在服药过程中,需要经常检查,以确定服药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调整。经常到医院检查,拿药,就可能变换药品服法或药品种类,从而减少赖药性,降低中毒性。
一位大医院医生说,规定处方开药量还有一大好处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他透露,以前不少患者因为享受公费医疗或社保,可能凭私人关系要求医生多开药。而实际上根本就用不了那么多药。结果,大量的药开回家,还没用完就过期了。
注册医生只能在执业地点开药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开处方的医师资格也作出了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廖新波说,对医师处方权进行严格审核非常必要。现在,药的发展日新月异,开处方的医师除了要了解传统用药外,还必须知道最新用药的特点、药效。这就需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另外,对医师的开药资格也应该有严格规定。比如,病理医生虽然了解一种病,但并不一定知道怎样开药治好该病,所以病理医生的处方权就应限制。
处方不能写“遵医嘱”类含糊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的书写也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