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财税新闻
  财税常识
  财税典型案例
  财税论文
  税种大全
  财税常用法规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财税 - 财税常用法规
财税常用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有效性」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交。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交,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交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