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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会不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出台的条例把这个焦点放到了重要的位置,进行详细的规定。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按规定,公办学校在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过程中,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与此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还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如果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怎么办?条例规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民校可依法接受捐赠
此外,按规定,民办学校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在边远贫困地区办民校可享受信贷优惠政策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承担义务教育的民校收费不得高于同类公校
此外,条例还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政策解读二
民校不要求合理回报与公校享受同等优惠
投资民办学校到底是为了赚钱还是为了社会的公益事业?不给予合理回报将影响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但是,要给予多少回报才能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突破的关键节点。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由民校出资人自定
昨日公布的条例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作出了明确规定: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条例强调,所谓的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同时,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投入学校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年度净收益25%
但是,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获得合理回报,每年都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学校建设。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根据规定,如果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将处吊销办学许可证
条例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三)不依照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四)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政策解读三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家长集资建校
本报讯 昨天出台的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按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为了防止个别学校“挂羊头卖狗肉”,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策解读四
民校学生升学就业享有与公校同样权利
本报讯 在民办学校读书,是不是比公办学校的学生矮一截?在民办学校教书,是不是比公办学校的老师待遇差一段?新出台的条例透出强烈的信息,民办学校的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权利。
民校学生一样有学位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民办学校还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专职教师不少于总数1/3
按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民办高校可自行设置专业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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