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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无定价发言权

  昨天本报刊发了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对保险领域“霸王条款”的点评,是日下午,记者采访了保险公司对此的看法。
  
  独享费率调整权
  
  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回应
  
  被保险人对定价没发言权
  
  保险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特点,但是也有自身的特殊性作为附合合同保险公司制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没有更改合同的权利但他有接受合同和不接受合同的权利。同时保险条款也不等于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和保险人进行谈判,制订约定附在合同的后面。在保险费率的制订方面,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定价的相关条件如精算、生命表利率等并不了解,因此被保险人对价格没有发言权,而保险公司进行费率的限定也是出于限定风险的目的。
  
  理赔扣除互助款无信誉
  
  条款:《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保险给付削减:“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从其他福利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责任的理由。
  
  回应
  
  该类保险不能通过产品获利
  
  这类型的保险属于补偿型的保险产品,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该类型产品的客户并不能通过该产品获利,只能通过赔付使你的损失得到补偿。
  
  文字口头限制住院津贴
  
  条款:×保险公司《住院×保险条款》第八条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
  
  点评: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
  
  回应
  
  限定是出于理赔流程的考虑
  
  限定是出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考虑。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对客户进行理赔时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事件的不同,每次的理赔期限很难确定,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申请,根据每次的申请进行理赔。
  
  “理赔须知”事后给
  
  现象:出险后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据此少报医疗费。
  
  点评:《保户理赔须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回应
  
  这是代理人个人行为
  
  由于各种保险责任的理赔情况都不一样,因此保险公司将具体的理赔要求印在其他文件上。保险公司要求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将这些资料提供给客户,如果代理人没有提供,客户也应该进行询问要求提供。

  北京娱乐信报·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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