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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的现象、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所以应当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但通过对光山县近几年来土地执法情况的调查,土地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的国情、国策和法制观念不强,处理不好发展经济与耕地的关系,甚至不惜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造成大量耕地乱占滥用,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严重。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仅就土地违法的现象、查处的难点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越权批地,违法批地,一些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批先占,占而不用,或擅自使用土地为自己或单位建住宅,造成大量耕地乱占滥用,土地资源受到巨大破坏。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

    2、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进行土地交易。

    4、侵占、挪用被征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或其他费用的行为。

    5、有关单位或部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而不予处理的。

    6、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难点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

    土地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首先与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县土地局或乡土管所,由于人、财、物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所以虽发现土地违法案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而是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汇报的结果可想而知,大多以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或财政确有困难等为借口,使得土地违法案件不了了之。

    2、法制不健全

    由于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有明确的权限划分、确定的职责规定,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如乡镇一级政府成立市政建设机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搞商贸小区建设,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乡土管所首先应该负全责,但问题是乡土管所受制于乡政府,决策权在乡政府。而乡政府的决策大多是集体意见,对此责任应界定到什么人身上,是书记、乡长,还是主管领导或土管所长等,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调查中发现乡镇一级类似的问题比较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3、现行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仅就“法律责任” 这一章,规定的比较粗象,只列举了土地违法的一些现象,对这些现象一般作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界线或操作程序规定的不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条罪名,如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这样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无疑比较困难。

    三、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领导者的思想认识,改革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如县、乡土地管理机构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地方行政领导升迁,土地执法情况应作为考核内容;从机制上,应该提高占用耕地补偿费用,鼓励使用劣地和非耕地;从法制上,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土地违法案件的积极性。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对执行新土地法和新刑法的认识,而且要耐心细致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宣传在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上,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土地违法案件,并实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执法被动的局面。

    二要提高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转变用地和管地观念。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有些负责同志的国策意识不强,土地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缺乏耕地资源的忧患意识,比较普遍的存在着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考虑局部,不讲大局,甚至出现以牺牲耕地资源换取局部利益的短期行为。对此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更新观念,增强土地的法制意识,忧患意识,以长远利益为重,以大局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

    三要多管齐下,共同营造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土地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不断地加强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共同担负起预防和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公、法、行政监督等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各自职责,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严厉打击和震慑土地犯罪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局面。

    四要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和刑法等专门法律中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的内容,加快司法解释步伐,尽早扭转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的被动局面,不断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土地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东超 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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