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财税新闻
  财税常识
  财税典型案例
  财税论文
  税种大全
  财税常用法规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财税 - 财税常识
财税常识
房产税及其有关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房产税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