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刑事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新闻
  刑事诉讼文书
  刑事诉讼典型案例
  刑事诉讼论文
  刑事诉讼常用法规
您的位置: 程序法专题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常识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一、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二、对犯罪嫌疑单位的立案管辖权应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立案管辖权相一致并同案追诉。

    三、在划分级别管辖时,应根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制相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么对单位犯罪的追究也应由相对应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

    四、在地区管辖上。实行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只有当犯罪地人民法院认为单位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时,才可以移交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
 ·什么是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