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民事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常用法规
  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新闻
  民事诉讼论文
  民事诉讼文书
您的位置: 程序法专题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常识
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C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