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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是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对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的管理,完全套用管理行政公务员的模式。主要表现为:尚未按照检察规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采用基本相同的标准;检察官选拔制度不够完善;检察官等级与职务、权责利脱节。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现行检察官管理体制对检察工作的制约日益明显。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应当按照检察工作规律改革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我国检察人员管理中长期沿用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利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等法律职务,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等级、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考核、奖惩和任职保障。但是,长期以来,这些职务、等级与检察人员的权责利并没有完全挂钩。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不仅混淆了专业检察人员与一般公务员的区别,而且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来管理检察官。每个检察人员都有一个行政职级,工资、福利、等级都取决于这个行政职级,甚至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任用也必须以其达到一定的行政职级为前提。这种单一模式的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容易助长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不能适应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国家管理制度的完善,要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检察队伍,必须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优化检察人员结构。为此,应当根据检察工作中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职责和工作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而言,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改革,应当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然后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岗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并都可以在本类别中晋级晋职,当然也不排除跨类别晋职。我们认为,根据检察机关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在检察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检察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职位;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包括现在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职位。对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应制定不同的录用、任免、考核、晋级、奖惩等标准。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必须突出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职业者,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职责,特定的职权内容决定了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从而要求按照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当然,检察官大众化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应当分步实施、逐步解决。
■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
检察官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必须符合较为严格的任职条件。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检察官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检察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是许多国家的通例。实行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是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增强检察官职业荣誉感,激发检察官进取心,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明确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身份、地位、职责、权限,有助于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助于约束检察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职务和等级制度,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检察官等级制度是充分体现检察官职务和检察工作特点的专门的等级制度,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但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等级与其权责利至今没有直接挂钩,检察官等级制度一直处于“空转”状态。为了对警察、军人、海关工作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有关条例。而现行的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规范,是高检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规定。为了使检察官等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规范,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检察官等级条例,详细规定检察官等级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官等级编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标准、审批权限,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降级和取消检察官等级等内容。检察官等级主要按照所处的岗位评定,各个检察官岗位设置一定的等级幅度,同岗位的等级晋升主要依据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检察工作资历和贡献等。在此基础上,根据检察官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改革现行工资制度,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检察官工资从优,并实行检察官等级津贴制度,其他检察人员享受检察津贴。
■完善检察官选拔制度
为了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从制度上确保检察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当前,迫切需要建立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检察官录用机制,以保证使精通法律、品行端正、有志于担任检察官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同时,为了确保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有较高素质和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需要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制度。检察官逐级遴选,是各国选拔司法官员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员的成长规律。上级检察院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时,应当面向下级检察院,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做了尝试,面向全国遴选一批高级检察官。实践证明,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拔的制度,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此外,为了增强检察官的任职保障,促进检察官录用、选拔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还应建立地方各级检察院任免检察官,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核的制度。
翦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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