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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担保问题应引起重视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我国相继颁布并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证券法等对担保的主体、资格、范围及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约束。如规定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等。但是,我们在审计中发现,在贷款担保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担保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超能力提供担保。如审计中发现,甲公司贷款8920万元,其中794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担保,而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净资产为5963万元,乙公司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前查询登记表显示其对外担保总计已达17200万元,已经不具备担保资格,并且乙公司曾经从该支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已形成呆滞贷款。

    2.自贷自保。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检索,审计发现,商业银行系统有个别贷款存在自己贷款自己担保问题,其中有的已形成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

    3.相互提供担保。在审计中,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检索,发现商业银行系统有的贷款,存在相互担保问题,其中有一部分已形成呆滞贷款。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常常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借款企业的发展前景、本息的偿还能力,而放松对担保方主体资格及合规性和担保能力的审查,为违规贷款的发生敞开了大门。我们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及银行本身应建立一种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担保体系,逐步化解由担保风险带来的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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