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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 重塑投入机制

    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主要强调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的是指一种管理责任。

    事关中国1.8亿中小学生命运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程序,已经进入最后阶段。

    按照立法程序,新的《义务教育法》最快有望在200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取代1986年出台、已经实行了18年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修订稿》于10月27日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稿共8章71条,总字数约7000字。而现行《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不分章节,计1825字——从整体结构到条款内容,《义务教育法修订稿》无异于重修一部法律。

    教育经费投入增长赶不上需求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关于投入部分,各级政府按权担责有两种意见,一是按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经费的比例,中央和省级的投入要占到70%以上;一是将义务教育的事权划分为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和贫困学生助学,由各级政府根据事权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11月15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义务教育的核心是投入问题。但现行《义务教育法》中,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第十二条”简单的规定,即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至于各级政府应承担多少、怎么承担,有关表述非常笼统。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组在今年4月~6月期间,重点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就《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地考察了77所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类型的中小学校。所到之处,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经费不足问题。

    人大教育法检查组提交的报告指出,造成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投入机制不规范。“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面临诸多新问题,如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缺乏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不能填补义务教育资金缺口,各级政府在新管理体制中责任不够明确等。

    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2年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

    该调查显示,地方财政收入太少,而负责的事务太多,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中,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只维持在50%~60%之间,而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政府却负担了70%以上的经费。在基础教育中,农村小学和初中的平均经费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针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问题,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现实情况是,教育投入总量一直在增加的。从1997年至2002年,全国教育投入平均每年增幅达16.7%;同时,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快速增长,从1997年至2002年,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平均每年增幅达18.1%。

    中央和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也有所增加,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投入所占的比重更大。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初步实现了从“农村教育农民办”到“农村教育政府办”的变革。

    但尽管如此,教育部官员介绍,在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后,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来作为中小学经费“半壁江山”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等被全部取消。按照一些县乡政府原有思路,试图先举债“普九”,再用教育费附加和集资还债,但税费改革的出台,实际上已令这种预期泡汤,义务教育经费再度陷入窘境。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存在可能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指出,造成经费投入不足的原因主要是投入机制不规范。

    路甬祥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职责,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经费分担制度。例如,此次《修订稿》专列第五章,对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作出13条具体规定,无论篇幅还是条款,都远远超出现行《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王定华告诉记者,此次修订,主要强调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的是指一种管理责任。对此,《修订稿》第八条的表述是:“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对于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修订稿》第七条提出:“国务院和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义务教育职责”:“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担的制度。”

    针对转移支付资金问题,《修订稿》第三十四条提出:“国务院应当规范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转移支付中对义务教育经费单独列项,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与此相关的,是《修订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省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依法单独编制本级政府的教育预算。”

    如果上述条款能够最终确定,则意味着教育资金将单独编制预算;而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无疑将加大教育投入的透明度,约束地方领导投入教育经费的随意性。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还指出,法律修订中关于投入问题的条款,都与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密切相关。

    而财政部则认为,要实现这些条款,必须修订《预算法》,同时制定单独的《转移支付法》与其配套。

    显然,教育部门希望在现有体制下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而财政部门则更关注教育投入的使用效率问题,认为对于占用、挪用教育经费的要追究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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