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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星拍的广告中,有些为虚假广告,这不仅使许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让信赖他们的人对其失去信任,甚至产生厌烦心理。对于明星是否应就其所拍的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因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学界也众说纷纭。但是,可以达成共识的是,明星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或者因未尽到核实义务而拍摄了虚假广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对于那些不知道其所拍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也对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证件进行了核对的明星,所拍的广告却依然为虚假广告,则因此虚假广告而受骗的消费者必然对该明星的诚信表示怀疑,而明星苦苦建立起来的良好形象也因此被破坏。明星因拍虚假广告而名誉受损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明星是否能就名誉受损要求赔偿呢?赔偿方又该是谁呢?笔者拟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笔者认为,明星可以就名誉损失向广告主要求赔偿。理由如下:其一,明星的名誉遭受到了破坏。此问题在上面已有阐述,在此不再多言。其二,明星的名誉损失是因该虚假广告引起的。明星接拍此广告,其造型、表演、广告对白等都按广告的策划要求去完成,其中不存在明星的任何主观因素。消费者在购买了该产品或接受此服务后,发现事实与广告的宣传大相径庭而认为是该明星欺骗了他们,故对此明星的诚信产生怀疑或予以否定。其三,明星是无过错的。现在无论是在荧屏上还是在各大街小巷都存在着许多虚假广告。有些广告一看便知道是虚假的,而有些从表面上无法看出其真假,更有些广告的真实性原本是令人置疑的,但是由于市面上此类广告太多,或是此类说法或用语太多,而长期以来又无人管治,因而给人们造成该类广告为真实的假象。如药品广告中是不允许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的。但因此类用语在各类药品广告中频繁出现,也就让许多人认为此种说法是正确的、合法的、真实的,明星也是同样;而广告主或广告制作者更不会点明这些用语是不正当的或有所欺骗隐瞒的内容。另外,明星只对将要代言的产品或服务的证件是否齐全和真实进行核对,采取形式上的检查,也可能导致虚假广告问题的发生。其四,因明星拍广告是为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而宣传,他们两者之间有合同关系,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合同的义务,但广告主却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未予说明,有所隐瞒,从而使明星的权利遭受到损害,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对明星的名誉损害予以赔偿。
朱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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