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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的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不全面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九七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尤其是2004年人权入宪,人权的保护提到了崭新的高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多种权利,其中有一项按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被告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判决书。但是,已被纳入当事人行列的被害人应该及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却被忽视,以致于出现了判决生效多日后,被害人还到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打听案件是否判决的现象。
为何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在诉讼程序中,衡量程序是否合法,更多地是从保护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而被害人往往站在被遗忘的角落;二是《刑事诉讼法》已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刑事判决书并未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只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无所谓心态,自认为被害人不会提请抗诉,早送晚送无所谓。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给被害人送达迟到的“判决书”。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送达给被害人判决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被害人了解判决的结果,法律还赋予被害人一项重要的权利——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说有的被害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或不知抗诉期限致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有效行使,可以看作是“权利的睡眠者”的话,那么,在刑事程序从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重心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平衡的今天,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再送达成被害人,这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践踏。及时给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事虽小,但它能够折射出法治社会中人权保护程度。切不可因事小而不为!
另外,从诉讼效率来看,如不及时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享用提请抗诉权,假如检察院认为确有抗诉必要,会产生依二审程序抗诉,还是启动再审程序抗诉的认识分歧?有人认为,应依二审程序抗诉,因为法律规定是“被害人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不管被害人何时收到,只要是“收到后的五日内”提请,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抗诉,都可以抗诉。其实,法律赋予被害人“五日”提抗权而非“十日”,其本意是在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内及时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以保证启动二审程序的统一性和判决交付执行的及时性。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再送达给被害人,检察机关可能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的角度出发,不予抗诉,致使本来已弱小的提请抗诉权的行使更为渺茫。另有的被告人可能已交付执行,再启动诉讼程序,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
为了保证被害人能够及时收到判决书,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意义的认识;
二是把给被害人及时送达成判决书此项内容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的一项工作内容;
三是判决书应增加书写被害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内容,保障被害人提请抗诉权的行使。
魏志宏 韦贵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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