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证券新闻
  证券常识
  证券常用法规
  证券典型案例
  证券合同范本
  证券论文
  证券术语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证券 - 证券常识
证券常识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经营、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自愿组织成立的。它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或基金,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团体章程,其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对是否入会采取的是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方式。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会员属于自愿入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对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及其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