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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指因人为的活动,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导致环境发生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它通常包括大气污染、陆地水污染、海洋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城市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各种环境问题随之凸显。因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不同原因引发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正逐步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此类案件多为群发性纠纷,政策性较强,涉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已引起各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朝阳法院对此类纠纷开展了专题调研,希望能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由于北京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高速发展,也由于人们环境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围绕环境噪声污染引发的各类损害赔偿诉讼正在快速增长。
2004年朝阳法院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诉讼纠纷共44件,其中因噪音污染引发的纠纷占90%以上。而2003年受理的此类纠纷不过7件。短短一年时间里的受案数量出现了翻倍增长,无论从受案数量还是从涉诉原因的多样化来讲都已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在调研中法官们发现此类案件呈如下特点:
1、原告与被告主体身份明显不同,原告通常是自然人,被告则多为市属重点企业、市政管理部门、某类行业企业等。
2、有明显的群发性、潜在性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原告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而且有的案件虽然只有几个原告提起诉讼,但是往往还存在大量尚未立案的潜在案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3、引发纠纷的环境污染原因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中环境噪音污染是一个主要的涉诉原因,占全部环境污染案件总数的90%以上。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电磁波辐射和饭店油污污染等多个方面。污染源也来源于多方面,如噪音污染源除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地铁、城市铁路等造成的噪音污染外,还有因居住小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如小区超市的冷风机、空调外挂机引发的噪音污染等。空气污染方面,具体又分因商品房墙体含有氨产生的室内空气污染和因汽车内饰超标引发的车内空气污染等。
4、这类纠纷往往有很强的时段性,并和政府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等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如道路和房屋在规划建设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噪音污染因素等,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表现有较强的政策性;同时多伴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如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案行政行为不服,而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5、审理期限较长,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源是否超标等问题聘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1、鉴于此类纠纷涉及社会稳定和技术性较强的鉴定等问题,因此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障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庭前指导举证、证据交换、限期举证以及必要的司法鉴定等工作都必须严格进行,要有完备的案件记录,防止当事人因产生合理怀疑,将矛盾转向法院,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对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查。判断环境污染成立不仅需要必要的司法鉴定,有时还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政策解释等,因此,此项调查工作是审判的必要环节。
4、在确认被告是否构成侵害以及过错程度等关键问题上,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公平、诚信等民法原则,兼顾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的保护等价值取向,力求做到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由于此类案件审理涉及较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且夹杂当事人较多的主观因素,如污染如何消除、措施是否得当、效果是否明显持久等,因此,承办人处理此类案件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并遵循经济、合理、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
6、对停止侵害前原告遭受的侵权赔偿,要根据污染源的成因、被告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侵害的程度、侵害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
7、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在法院内部应当加强对此类纠纷的沟通和交流,避免因法院执法上的差异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8、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何锟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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